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2;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的新生中除民族班外的专业民族比例不限,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预科班仅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评阅试卷,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考试。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