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宜学医者不予录取。部分医学专业按专业特殊性要求进行录取。新生入学后将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生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保山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2009年各专业学费:4500.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资助,学校建立“奖、助、补 ”为一体的特困生资助体系,国家级最高奖励金额8000元,省级最高奖励金额6000元,校级最高奖励金额1500元,各类型助学金为2500元——1000元,助学贷款6000元,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