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录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由于我校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
第十五条 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A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录取时无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以“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分数优先”的方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成绩、考生获奖或特长等择优录取。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
第十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十一条 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多类奖学金,覆盖面超过50%,最高过万元。其中有国家和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还有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设立的企业专项奖学金,奖励学生涉及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形成了我校独具特色的奖学金体系。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药剂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药学和中药学一级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药剂学、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学、药学概论和分析化学6门课程为国家级精品课程,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药剂学教学团队和药理学教学团队为国家级教学团队,药学专业和制药工程专业为国家级一类特色专业。